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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CORNER’S DELI”商标异议答辩案件

2022-11-01

【基本案情】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在5CORNERS DELI”商标提出异议,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得力DELI及图、DELI”的恶意复制、摹仿,与异议人注册的其他在先商标得力DELI及图、得力DELI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CORNERS DELI”的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对此被异议人广州市每一角落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答辩,维护其商标合法权益。

 

【案分析】                                                      

1、争议焦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三十条的规定

 

2、答辩理由简述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案件代理人对异议人的主张以及证据全方位多角度地剖析后,判断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并及时根据异议理由进行答辩,以下为异议答辩思路
    首先,将被异议商标CORNER'S DELI”创立由来及发展概况进行深度阐释并以早期使用宣传报道做有效支撑,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善意及合理合法性

其次,就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条款的具体适用进行答辩。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曾获得驰名保护的商标得力DELI及图”、“DELI”在指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两者目标消费群体基本不存在重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

最后,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不构成近似进行答辩。主要从标识本身在组成字母、含义及主要识别部分上存在的不同进行对比区分同时强化根据语言的通常识习惯,在被异议商标的组成元素为单一英文且在CORNER’S街角的这一典型英文表达之后,按相关公众对于英文的阅读顺序和阅读习惯,自然会将DELI熟食店”作为英文进行识别,从而识读将被异议商标识读为街角的熟食店而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含义为中文“得力”相关公众自然会将deli”识别为“得力”的拼音,且“得力”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故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及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异议答辩中的观点予以采纳,虽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得力DELI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不予以驰名保护;并认定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CORNER'S DELI准予注册。

 

案件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不应跨入他人已依法存续的领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被异议商标CORNER'S DELI”是被异议人独创,与其字号“每一角落”相对应,被异议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将CORNER'S DELI每一角落”组合宣传使用,现因被异议人业务布局需扩展类别申请注册。故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完全基于被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字号权、商标权的基础上的合理注册。因而,被异议人在合法获得的初审的商品类别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

如若忽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本身的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赖以知名的“文具”不具有关联在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不同。仅是因被异议商标含有“DELL”而不予注册,对驰名商标进行过度保护的话,不仅与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而且已经跨入他人已依法存续的领域,阻碍了商品经济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严重打击被异议人发展自主品牌的信心,不利于构成有效的商标管理秩序,更加不利于构筑良好的营商环境。

因此,在处理在先注册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不应跨入他人已依法存续的领域。

 

案件启示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可能并不一帆风顺,即使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在三个月公告期内还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程序。特别遇到以驰名条款被提异议的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寄送的异议答辩通知后,应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积极进行答辩,阐明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并就是否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进行充分论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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