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州华特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申请人”)持有第25类第15956239号“”,因由华琪(以下或简称“被申请人”)第9类第40012981号“”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案件分析】
申请人的无效理由如下:
1、“”作品为申请人所独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作品的情况下,未经申请人的许可,恶意申请注册与被申请人作品相同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被申请人“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企图并不局限于申请人,其名下申请注册多件 “TESLA”(知名汽车品牌)、“添越”(知名汽车品牌)和其他国内外小众品牌等商标,被申请人“搭便车、傍名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十分明显,其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抄袭、复制他人商标,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判结果】
案号 | 商评字[2021]第0000286972号 |
申请人 | 广州华特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 | 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 | 华琪 |
案件结果 |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桑穆威世THOM WILLS TW及 图”、 “THOM WILLS TW及图”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四十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TESLA”、 “Taycan”、 “Fisker Karma” 、“添越”、“欧瑞诗orrefors”、“eurohomme及图”、“siero”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或独创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亦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英文及图形部分构成、设计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少量商品图片和一份合同尚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已进行了有效使用。此外,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名下其他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申请人虽在争议商标所在的第9类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其在先使用的图样因未进行作品登记,著作权亦不被认可,也即,申请人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无法适用第30、31、32等法条,但国家知识产权最终仍引用了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即“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抄袭、抢注等恶意商标,在申请人确信他人抢注自己的品牌,但自身无在先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可重点着眼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从被申请人的名下商标是否涉嫌抢注其他品牌、是否被他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等等分析是否能够适用第四十四条。
【案件启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上各行业的商业模式在进行非常快速的变化,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对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知名度的增加,品牌纯净度的维护更显得尤其重要,结合本案,企业在进行商标标识保护时,应不局限单一的商标权保护方式,也不应局限于商标传统分类上的近似划分,可及时将商标标识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同时在进行商标布局时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对商品及服务的对应类别,及行业的间接关联类别应及时进行注册保护。